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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谋取利益,一些不法分子残忍毒杀家犬后盗走贩卖,若这种“毒狗肉”被端上人们的饭桌,一旦食用,后果将不堪设想。
年9月16日上午,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毒狗盗窃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。
▲宣判现场
法院审理查明
被告人廖某为毒杀狗只用于食用和贩卖,从他人处购得一支弓弩和毒飞镖后,于年5月8日携带弓弩和毒飞镖、背包,驾着一辆无牌摩托车窜到河池市宜州区龙头乡某村附近,用弓弩射死被害人陆某菊的一只黑色公犬(价值元)、吴某威的一只黄色母犬(价值元),装上摩托车后继续窜到河池市金城江区白土乡某村附近,射死被害人兰某条的一只黑色公犬(价值元)、一只白色母犬(价值元)时,被兰某条发现,遂骑车逃跑。兰某条即打电话给村民在路边拦截、抓获廖某并报案。
▲被告人廖某指认现场
公安民警赶到后,查获并扣押射杀的犬只和廖某的弓弩一支、飞镖四支、背包一个、手机一部、摩托车一部。
▲作案工具
经鉴定,廖某的弩具有发射飞镖功能,射出的飞镖具有杀伤力,射死的犬只身上含有琥珀胆碱,飞镖上含有琥珀胆碱、氯化琥珀胆碱。
▲被告人廖某在法庭上
法院认为
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取用弓弩发射毒镖盗窃土狗获取利益,折合人民币元,数额较大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
被告人廖某犯罪情节恶劣,社会危害性大,应从重处罚;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,是坦白,且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
▲法院合议庭
法院判决
一、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。
二、责令被告人廖某赔偿被害人陆某菊经济损失元、吴某威经济损失元、兰某条经济损失元。
三、查获被告人廖某的弓弩一支、飞镖四支、背包一个,由扣押机关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予以没收,依法处理。
宣判后,被告人廖某当庭表示不上诉。